2009年初,我辞去村支书一职后,某土地整理项目转款给我85000元。我把钱上交给村里,还了打井款和有关欠款,其中3万元还了我村欠饭店的饭费。
2012年,有人举报我偿还3万元属于职务侵占。为此,顺平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在诉讼过程中,家人已将3万元饭费款上缴法院。
我认为,这不是职务侵占,而是村里欠我儿子饭店的饭费。欠下的饭费3.4万多元,直到2022年才结清。
上缴法院的3万元也没给任何票据,只有顺平县法院(2012)顺刑初字第76号第4页有所显示。我向燕赵农村报社写信反映上述问题后,6月17日的《燕赵农村报》“民事关注”版播报说,我的来信转给了顺平县人民法院。之后,法院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到我家了解情况,后来就没了音信。
在此,想问问顺平县法院,我上缴的3万元该不该退给我?
顺平县河口乡东河口村 沈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