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农村报讯 迁安市刘某向燕赵农村报社来信反映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予退还购买二手车定金问题,燕赵农村报编辑部转信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该局于10月25日作出回复。
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刘某信中陈述,其反映的问题公安部门、商务局已受理并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二项(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应再受理,请向有关部门反映。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消费者:二手车经营就是回收汽车再销售,法律没有规定其回收的必须是个人的汽车而不能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车,市场监管局没有法律依据查处二手车经营单位销售从租赁公司回收来的汽车。二手车经营单位出具的收据是“定金”收据而不是“订金”收据,法律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能退还。
在此感谢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燕赵农村报舆论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