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农村报讯 9月15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周辛庄村董某,来信反映从藁城区某米糠销售处购买米糠运至四川后发现米糠中有虫,退货后销售方不承担运费等问题,燕赵农村报编辑部转信至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该局调查后作出公开答复(见2023年10月21日《燕赵农村报》“民事关注”《米糠有虫建议向农业部门反映》),建议当事人向农业部门反映。燕赵农村报转信至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后,该局于11月4日作出答复。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后认为,部分农作物既可以是食品原材料也可以是饲料原料,能够作为饲料原料的物质也并非仅能用于饲料生产。近年来米糠的用途也不限于饲料原料,在食品加工中也有广泛应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购、使用的原料才具备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经营饲料原料的行为不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农业农村局无职权查处经营销售米糠的行为。
通过来信内容及核实情况,能够确定董某与经营部之间系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董某认为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不符合约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可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争议。
在此感谢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对燕赵农村报舆论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