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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问题对策思考

2023-06-15 19:03:44 来源:河北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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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表面看来,“执行难”所侵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但实质却侵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妨碍了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地方利益对抗、人情社会挑战、信用体系残缺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都是执行环境欠佳的集中表现,同时,民事案件申请不及时,导致最佳执行时机丧失;被执行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导致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不一致的现状,人民法院很难单独完成有关案件的执行任务;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比较难;可供执行财产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难分割、难确定,都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些原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善执行环境,要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行力量等方面增强执行资源的供给。

一、从建立健全保全制度机制入手

要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化,赋予申请人较大的申请权限和赋予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权限范围。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为缓解执行难,化解执行纠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该项制度的适用上有诸多限制。如: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要提供担保和提供被保全的财产线索,对于保全错误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保全错误的认定要区别对待,只要不是申请人恶意的行为,应免除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在提供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主动采取相应的财产控制性措施,控制财产在诉讼中的流转,保证调解、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执行人员应当作为执行案件一样来查找可以保全的财产和线索,穷尽一切方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源头上化解执行难,并且规定执行人员没有穷尽执行措施保全的惩戒措施。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如发现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判决后无法履行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要放宽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和法院依照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范围,在诉前或判决前就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就能够及时将财产变现执行。 

二、从规范界定夫妻财产角度入手

要以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因案而涉民事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执行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是婚前约定必须在形成的同时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妻子或丈夫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阻碍执行,有时还会出具一份看起来还很新的婚前财产约定,让执行人员难于查明真伪,人为的为执行设置了障碍。如果规定婚前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有效的话,执行人员就容易操作,相关人员也不会无公证的约定而提供一份即时制作的约定来对抗法院执行。如果有此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权的转移,能够化解部分民事执行案件。

三、从构建执行联动共享机制入手

构建全国法院系统查询、冻结银行存款的执行网络建设,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不动产等查询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为民事执行建立快捷执行通道。目前已经建立了法院执行网络系统能够查询、冻结、划拨单位及个人存款,但是对于查询到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还需进行线下办理查封等事项,延长了办理案件的时间。同时在案件终结、终本后,无法在网络查询系统再次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这些都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结。

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公民个人资产进行登记,对企业开立注销或资产变更登记后,十日内要将各种资产信息并入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或公民个人资产登记系统,供人民法院执行时提供详细、确实的企业、个人资产信息,执行法官据此可以确定案件是否有可执行财产。这样可以大量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法院执行人员为了查寻可执行财产而数日无功的尴尬境地,同时为化解执行难提供一简便快捷的执行通道。

四、从建设高水平、作风硬的审判执行队伍入手

执行工作所依据的判决书处理不公正或者存在歧义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执行成功与否。要培养并选拔一批业务素质硬、思想作风好的审判人员充斥审判队伍,以此提高审判质量。要严明执行纪律,树立公正司法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各种的媒体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执行工作所采取法律手段和措施,以及对妨碍工作的人可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扩大社会影响力,取得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综上所述,执行工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圆满的实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实现和谐社会的梦想,必须彻底解决执行难。 兴隆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张晓立


来源:河北农网
责任编辑:陈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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