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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施救造成损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1-12-02 15:30:29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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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年过七旬,2020年6月3日,李某在小区附近的一家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厥,同在店内买药的张某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并送医后脱险。医院检查发现,李某在接受急救过程中双侧肋骨骨折,李某因此认为张某的心肺复苏操作不当,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施救时心肺复苏是否规范。法院结合医疗专家的一间,认定张某心肺复苏过程符合规定,出现肋骨压断后果是必要强度的施救行为造成的,并非故意和不专业,无需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法律鼓励大家伸出援手,但并非盲目救助。实施救助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救人于危难之中,还可能造成更大损害。对“好人条款”也不能机械理解,对救助人责任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救助行为判断,如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还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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