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约定每月给利息,没想到一年后中断,出借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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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大城市打工七八年后,小有积蓄于是立志回乡创业。回到老家后,小张筹备着开一家汽车美容店,但是手头还差点资金。于是小张找到朋友小李,希望他能借十万元钱,他会定期支付利息。于是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小张转过去十万元钱。小张收款之后,立即向小李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16日支付利息。
借款之后,小张仅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一年,可是之后便一直没有再支付。正巧这时小李家人生病,于是便多次催促朋友小张支付利息。可是小张这边由于汽车美容店的经营并不景气,于是称自己现在手头短缺,没有能力支付。一来二去,原本是朋友的两个人心生嫌隙,好几次差点打起来。经过人调解,双方都平息了怒火,但是小李要求小张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可是小张却提出自己现在并没有能力支付,而且还款时间还没有到,拒绝偿还。
亲爱的各位网友,您觉得,借条上的还款期限没到,出借人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吗?
法院判决
李某与张某仅系普通朋友关系,李某借款给张某的目的主要是为收取利息,而张某逾期未付利息,且经李某多次催告,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利息的行为,致使李某收取利息的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张某提前还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帮大哥简单说
朋友借钱要谨慎 莫为钱财伤感情
利息还款约定好 借条留存好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