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约定先支付定金,却因房产证的问题要毁约,已支付的部分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唐大姐从今年开始就在看房子,想着今年买一套二手房,这样就能不和儿子儿媳一起住了。经过多次看房,唐大姐相中了小张的一套房子,房龄才五年,环境也不错。于是双方在5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唐大姐应当于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小张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应当于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5月5日,唐大姐给小张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称剩余的定金她要等两天理财产品到期了才能给小张打过去。
可是一直过了十天,小张多次通过催唐大姐交清定金,可唐大姐却一直没有动静。原来唐大姐这边出现了点小插曲,家里儿子儿媳发现在他们签订协议的时候房本还没有下来,觉得买卖起来风险太大。而且这房子的价钱也不太合适,于是劝唐大姐考虑考虑。
5月17日,小张再次催唐大姐交定金,可是这时候唐大姐变了主意,说自己不想买这套房子了,因为没有房本,所以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应当作废,要求小张把交的定金2万元给退回来。小张这边也很生气,他说房本在催办当中,定金不能给退。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唐大姐怕自己的两万元打了水漂,将小张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张提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已经告知了唐大姐房本正在催办中,而实际上在5月20日他也已经办理到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唐大姐属于违约,定金不能退。
亲爱的各位网友,你觉得唐大姐支付的2万元定金能要回来吗?
法院判决
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唐某应当于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定金5万元,于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上述约定,唐某支付定金的义务在先,双方签订合同在后,即使张某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只要其在签订合同时办理完即可。事实上,张某在约定的签约时间之前办妥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张某并未违约,可以拒绝退还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帮大哥提醒
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意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顺序,依照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履行。在无重大情形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先行义务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该拒绝履行行为即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且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因此造成的损失大于定金的,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