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融媒体•河北农网讯 (记者 张宝程刘振宇 王鹏程)为推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全面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兴隆县法院大力开展长期未结积案清理活动,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6月2日清晨,兴隆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鲁亚奇亲自带队指挥,对被执行人彭某某占用申请执行人兴隆某公司的一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在预案完善、准备充分的情况下,随着鲁亚奇代院长的一声令下,强制执行开始,仅用不到3个小时,将彭某某占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并将物品经公证处清点登记完毕后交付给被执行人家属。
兴隆县某公司与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兴隆县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了(2016)冀08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退出所占用的土地。彭某某不服,上诉至承德中院,承德中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冀08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隆县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兴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兴隆县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拆除腾退公告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主动履行。经兴隆县法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和解,但均未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致使此案长期未能得到解决。
此次强制执行四年未果的“骨头案”,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衷。兴隆县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做到预案充分、组织周密,主动邀请县检察院检察人员现场监督,邀请公证人员现场见证,全程公开透明,以有力措施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体现了兴隆县法院强有力的工作作风,向社会彰显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