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向胡某借款25万元。在借款尚未清偿时,何某突然去世,何某生前未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何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王某、长子何某1、次子何某2(未成年)、母亲李某。出借人胡某经与王某等人协商未果后,作为原告将何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何某1、何某2、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继承何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何某遗产的继承。
对于本案中借款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出借人主张的债权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王某、何某1、何某2、李某不负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四被告虽明确表示放弃对何某遗产的继承,但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前,在本院另案刘某诉本案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告又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经本院制作调解书,四被告明确表示在继承何某遗产范围内给付刘某工资款X元。且四被告实际占有并使用何某生前与王某共有的房屋,王某又存在实际管理何某的其他部分遗产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如确认继承人放弃继承,不能排除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又实际继承遗产的行为,可能会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因继承人的放弃行为而很难实现。故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仍应判决四被告在继承何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最终法官采取第二种观点,认定四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四被告作为何某遗产分割的共同权利人,共同担任何某遗产的管理人,判决四被告在继承何某遗产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则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何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何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兴隆县人民法院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