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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抚养尽心酸 一朝执结心中盼

2023-06-14 17:18:50 来源:河北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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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周某的监护人于某于2006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06年3月18日出生,至今13岁,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的监护人于某于2014年4月14日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周某随其母亲于某共同生活,被执行人周某某每年承担抚养费用,后于某多次找周某某索要,周某某以无钱给付为由拒绝给付,直至2018年仍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遂于2018年3月23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给付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的抚养费总计人民币41200.00元,2018年4月14日以后的抚养费以每月人民币853.33元给付,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冀0828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向周某给付2014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的抚养费33269.00元,2018年4月14日以后的抚养费每年按10300.00元标准给付。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周某的监护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后,一直租住在某平房内,每年需缴纳租金四千元,且为了供养申请执行人周某上学,母子二人省吃俭用,生活相当困难,且在离婚后五年内,被执行人周某某一直未探望过申请执行人,也未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

办案思路及结果:

本案涉及的是离婚妇女及儿童的权益问题,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为此,在执行办案中,应穷尽执行措施,最大力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本案本着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执行立案后,执行员于立案当天迅速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在第一时间查询了反馈的结果,但第一次反馈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结果为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随即执行员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总对总查控,意外的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财付通账户有人民币9894.68元的进账,执行员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在线上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这笔财产进行了冻结,因保全及时,该账户成功冻结。随后,执行员向申请执行人的监护人于某了解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居住线索,并于2019年5月17日清晨驱车前往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恰好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堵在家中,在执行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并告知来的目的,讲述了当前为“解决执行难”国家出台的政策与措施,对其说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在其强大的政策和压力下以及执行员的说服教育和法制教育下,被执行人周某某当即全部履行义务,一次性将五年的抚养费34051.97元全部给付。

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在以后中每年可以顺利按时拿到抚养费用,执行人员对周某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的劝说周某某,周某某也当场表示,以后每年都会按时给付抚养费,将抚养费打到申请执行人或其监护人于某的银行卡中,一场母子追索五年的抚养费案顺利落下帷幕。

以案说法:

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任重而道远,本案中,该儿童属于离异家庭子女,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家庭成员的缺失,对其心理情感、性格形成、行为倾向、学习能力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在社会化方面造成了与完整家庭的差异性,此时社会应给予这一类群体更多的关爱,消除对这类群体的偏见,并提供社会支持系统,并以此为例,呼吁全社会关心关爱单亲家庭儿童,帮助他们。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系其农村户口,但就读于县城小学,应以城镇居民标准人均纯消费性支出计算抚养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此类案件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更上升为社会案件,执行员在办案中应本着保护弱势一方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案件,穷尽执行措施,通过线上线下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传唤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使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所在市归口单位点评: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每个社会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在处理中,充分保障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最小限度的减少对儿童的心理影响,并充分运用了法制手段有效维护了儿童的权益。且在案件处理中充分将说服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提高执行质效的同时,也化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温艳阳


来源:河北农网
责任编辑:陈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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