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隆县法院化解了一起排除妨害案,让司法在当事人心中更有温度。
吕某某与邓某某排除妨害一案,兴隆县法院作出判决,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在吕某某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范围内的位于某土地上的房屋两处及附属建筑物拆除,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返还吕某某。邓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承德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法官管长民受理案件后,本着“以人为本,善意执行”的理念,多次前往现场勘察,了解双方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耐心细致地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督促其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邓某某向法官表示自己确有难处,所建房屋现在是自己的父母、两个儿子及其子女在居住,如果拆除房屋,家人无处可去。管长民法官意识到该案若不能妥善化解,极易引发其他矛盾纠纷产生,便积极联系村干部、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的朋友及被执行人邓某某的朋友一同组织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吕某某撤回拆除房屋申请,邓某某给付吕某某7万元补偿款。张宝程 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