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网讯 (张宝程 徐晓俐)“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犯罪分子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
2022年4月份期间,王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利用QQ账号帮助不法分子转账4万元。在反诈中心办案民警侦查中发现,王某实名办理的银行卡还涉两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数千元。王某参与“跑分”过程中获利900余元,因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真是得不偿失。目前,王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独有偶,2022年5月7日,涞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泉坊派出所一举抓获的邹某某、齐某二人同样为不法分子“跑分”转移赃款而被四川警方上网追逃。两部门民警在获悉二人藏匿于我县的线索后协调联动,先后将齐某、邹某某在其落脚点抓获。经讯问,齐、邹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提供给电诈分子的犯罪事实,两人所办理的银行卡最终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目前,二人已被移交四川警方。
利用自己的支付账户进行转账,轻轻松松月入过万!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吸引了不少好逸恶劳的人。殊不知,高薪的背后却是沦为不法分子“跑分”洗钱的帮凶,掉入了电诈分子预设的陷阱!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