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网讯(张宝程 袁小丽)3月22日 ,兴隆县法院兴隆法庭联合立案庭、执行局,“一条龙”式联动配合化解了一起纠纷。
王某某自2021年10月3日至2021年10月17日为北京某建筑公司运输水泥,北京某建筑公司欠王某某水泥款及运费合计187,947.10元。王某某曾多次电话联系北京某建筑公司,因北京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王某某拉黑,王某某催要未果。
2022年3月13日,王某某发现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货车在兴隆县运输水泥,立即向兴隆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运输车辆并提供担保。针对案情紧迫,兴隆县法庭法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海金高度重视,立即电话联系立案庭及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及时立案,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对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运输车辆采取了扣押措施。
兴隆县法庭的案件承办人员考虑到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运输车辆长期扣押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询问案情,核对欠款数额,催促该公司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经过多次调解,北京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某支付水泥款及运费,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兴隆法庭根据王某某申请,当日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北京某建筑公司运输车辆的扣押,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此案在李海金副院长的领导下,经过立案、审判及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已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