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故事 学法律
方大哥经营着一家商行,经常和某批发店交易,双方从没签过书面合同。方大哥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2020年12月,方大哥与妻子曾大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大哥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大哥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就在一个月后,方大哥意外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媳妇曾大姐和方大哥的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经协商,方大哥名下的一套房产由曾大姐和其父亲共同继承,但是方大哥的父亲对这套房子的产权占比较多,曾大姐占比很小。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大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大哥与曾大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大姐偿还。
曾大姐提出自己跟丈夫结婚仅仅两个多月,也从来没有插手商行的进货和销售,4万元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她来承担。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
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帮大哥简单说
遗产继承范围内先要清偿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不只看结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