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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2021-11-18 15:14:18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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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李某家对面搬来新邻居刘某,刘某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360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李某大门位置。该摄像头平时由刘某用手机操控使用。便在家门口装上了一个摄像头。李某认为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多次要求刘某拆除,报警及协调无效后,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拆除摄像头、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起诉后,刘某自行在摄像头外侧加装隔板以阻挡摄像头可视范围,最终,摄像头能够拍摄电梯口、楼梯口位置及部分公共区域,但不能看到原告大门处位置。

以案释法

隐私权属于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被告刘某为自身安全需要加强房屋安全防范措施,但措施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及限度内,不能影响原告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安全。

被告门前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原、被告共同使用的区域,而且覆盖了原告及其家人、亲友进出的行动轨迹,这一安装行为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使原告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其本人意愿,属于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需拆除装在门口的摄像头,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律师提示

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较为清晰地采集到了邻居及邻居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户内人员状况等个人信息,并进行存储,该行为既未征得邻居家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会给邻居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尽管安装摄像头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但也要考虑个人进行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安装的摄像头可由手机APP或者电脑远程操作,会构成对邻居家人的隐私权的侵害。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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