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造假证,平泉一男子因使用变造驾驶证获刑
10月21日,平泉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丛某某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
2019年,被告人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盗取其弟弟的机动车驾驶证,将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后,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平泉交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丛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丛某某表示不上诉,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不做违法的事。
平泉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是证明我们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证明,想要“偷梁换柱”,使用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蒙混过关,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守公德、讲诚信、遵法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侯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