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借钱不还,法院判决却不一样,一个判处诈骗罪,一个却只要求还款……
本期资料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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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小张因为做生意想多进一些货,于是向朋友小刘借款五万元,小刘碍于情面,借钱给了小张,小张写了借条并许诺一年内还清。后来小张生意失败,只还了小刘两万元,小刘将小张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张偿还小刘三万元。
法官说法
为什么前些日子的案例中,小王找朋友借钱就被判诈骗,而今天的故事小张却只被判承担还钱的民事责任?
这就牵扯到采用借贷方式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了。
借钱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采用借贷方式的“诈骗罪”的借钱人,其主观意图是为了骗钱,从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借钱”只是一个虚构的幌子。例如在案例一中,小李明明已经债台高筑,没有还款能力,仍然虚构事实骗取小王38万元。
而民间借贷案件中借钱人的主观意图是“有借有还”,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偿还。例如在案例二中,小张借钱确实用于进货,借钱后小张也主动还过钱,只是因为生意赔了本,无法及时偿还剩余借款。
借钱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借钱人采取的方式不同,具体来说,就是借钱人是不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借钱。例如在案例一中,小李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采用伪造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虚构的事实方法取得小王的信任,最终小王因相信小李虚构的这些事实才将钱款借给小李。
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钱人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比如说案例二中,小张确实因为做生意想多进货才向小刘借钱,他借到的钱也确实用于了进货,而没有任意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