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脚飞球踢坏了汽车后视镜,父母拒绝赔偿车主,原因是有人故意教唆……
——本期资料来源: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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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中午6岁的小王和小伙伴们一起在小区楼下玩耍,田某某路过。看到停放在一旁的是宋某的小轿车。田某和宋某是上下楼的邻居,因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关系不太融洽。田某见孩子们正在踢球,心生恶意,对孩子们说:你们谁的踢球水平更高啊,如果谁能准确的用球打中这辆小汽车的后视镜,我就奖励他10块钱。小王的技术最好,一脚提过去直接打中了小汽车的左后视镜,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镜片破碎。
第二天宋某来开车发现自己的爱车被损,找到了踢球的小朋友小王的家长,要求其赔偿。可是小王的家长了解完情况之后,提出有人教唆孩子造成了宋某车辆受损,这份赔偿不应当由不懂事的孩子来承担,而应当由教唆孩子使坏的成年人田某来承担。
亲爱的各位网友,你觉得这辆小轿车的后视镜该由谁来赔?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案件事实看,小王等儿童均属于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本案应由教唆人田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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