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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女提出减少对儿子的抚养费,法院这么判

2021-08-10 17:03:35 来源:非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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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因为再婚生女提出减少对儿子的抚养费,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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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方晴和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浩归方晴抚养,袁亮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

2019年袁亮再婚后不久,又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方晴协商。方晴和袁亮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小浩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方晴和小浩居住,袁亮不会向方晴讨要费用,等小浩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袁亮此时却提出,要出租其中一间房间,用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方晴无法接受。

协商不成,袁亮开始少付抚养费了。从2020年9月至11月,方晴总共只收到了袁亮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袁亮同意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贷款,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袁亮表示他已搬到了方晴和小浩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方晴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袁亮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最后,双方还是要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方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袁亮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袁亮提出反诉,称2020年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亮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袁亮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的每月开支情况,将小浩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方晴、袁亮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人坚持一审的诉请。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亮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

首先,袁亮与方晴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袁亮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袁亮的支付能力。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袁亮上诉请求,判决袁亮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止。

来源:非常帮助
责任编辑: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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