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劳务费,到底是该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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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201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到2014年12月18日。在2014年合同到期之前,双方又续签了五年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8日。
可是就在2018年时,刘先生因为身体原因决定离职,和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先生的157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且约定了支付期限。但是李先生离开后,公司并没有如约将钱打给他,到期之后公司还欠他100000元。
刘先生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是由于2012年时刘先生就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所以其和公司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他提出的仲裁请求也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刘先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劳务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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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帮大哥简单说
仲裁还是起诉,要看合同是劳动还是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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