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故事 学法律
陈大爷夫妇年轻时一直没能生养孩子,所以抱养了一个女儿阿珍。没过几年,陈大爷夫妇却又陆续生下了阿龙四个子女。
在阿珍成年之后,陈大爷为其招了一名上门女婿——阿乐。在给这对年轻人举办婚礼之前,陈大爷按照农村的习俗过继阿乐当了“嗣子”。阿珍夫妻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可还未等几个子女成年,阿珍就因意外去世。
后来陈大爷夫妇相继去世,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两套房产作为遗产。几位子女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其中最大的矛盾在于嗣子阿乐是否有权继承这份遗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乐给老陈作为“嗣子”时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其亲生父母的抚育,这种“立嗣”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收养,而是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因此阿乐与老陈之前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也不能成就收养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老陈的遗产。
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陈夫妇生前系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无需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阿乐在老陈夫妇生病期间能够给予陪伴护理,在老陈夫妇去世后阿乐也按习俗办理了丧葬事宜,应当认定阿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对此,法院判决阿乐与阿龙等子女按份继承遗产,而阿珍的遗产份额由3个子女代为继承。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过继”、“立嗣”本身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过继子女”、“嗣子”等并不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遗产的“子女”范畴,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但如果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角度来说,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以第一顺序参与遗产继承的。
帮大哥简单说
嗣子虽无继承权 女婿孝敬可考虑
权利义务相对等 继承遗产看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