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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放影响定损 停运损失责任自担

2021-06-22 17:18:5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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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某公司拥有的一辆运营车辆在2018年11月9日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某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对车辆进行定损,由此所造成的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未及时给受损车辆定损,亦未协商赔偿。经评估,车辆停运期间每日损失为559元,保险公司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对车辆的损失费用、鉴定费和营运损失均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家口中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定损的期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其定损义务。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及时报险,但车辆停放的地点并非由某保险公司所指定,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某公司就停车场的位置及相关信息向某保险公司进行告知,故不能证实事故车辆未能及时定损系某保险公司的过错造成。车辆的维修并不以定损作为绝对的前置程序,某公司完全能够通过自行维修的方式减少损失。基于此,某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二审认定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没有依据,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营运损失部分予以驳回,车损和鉴定费予以支持。

该案二审法官表示,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赔偿的最高额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同等价值的车辆实物,弥补的是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损失。此类案件的赔偿实际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对事故车辆进行赔偿;二是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预期损失,即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基于此,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勘验定损,应当建立在具备勘验定损条件的基础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不知情,不具备定损条件,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除了过错行为本身,还应当考虑过错行为对损失产生的作用力和参与度。此外,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事故发生后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该项义务除在合同中具有约定外,还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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