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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那一方借的钱谁来还?

2021-06-16 15:33:16 来源:非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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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故事 学法律

刘大姐和丈夫张大哥结婚两年后就生下来了儿子,孩子的到来给了这个家庭很多欢笑,也同时带来了不少的困扰。由于刘大姐和张大哥都是上班一族,孩子由刘大姐的婆婆来帮忙带。婆媳之间因为育儿问题矛盾重重,张大哥夹在中间也受了不少气。在一次争吵之后,婆婆竟然怂恿张大哥离婚。自幼丧父的张大哥对母亲是十分孝顺,再加上长期以来他备受家庭问题困扰,于是把气都撒在了媳妇身上。张大姐也不示弱,俩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还动了手。第二天双方就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

刘大姐的婆婆一看,自己气头上的话竟然让小两口真的离了婚,自己也觉得尴尬,于是照顾孙子的事也不管了直接回了老家。刘大姐两口子虽然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上也基本分好了财产。但是同时双方也约定,因为刘大姐父母身体也不好,所以要瞒着他们。刘大姐也同意只要婆婆走了,她可以离婚不离家。此后孩子白天交由保姆来照顾,下班后刘大姐和张大哥来照顾。此后,刘大姐和张大哥还住在一套房子里,为了孩子的成长,对外也仍称是夫妻关系。与以往不同的是,张大哥和刘大姐的工资自己保存,共同生活上实行AA制。

后来张大哥向朋友借款5万元,当时刘大姐也在场,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向朋友保证这钱是为了给孩子教借读费,半年后归还。可是半年后,张大哥却迟迟未向朋友还款。朋友找到刘大姐,希望她能按照约定还钱。刘大姐不堪其扰,于是告知朋友他们已经离婚了,这钱应该去找张大哥归还。

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不需要再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但本案中,刘大姐和张大哥离婚不离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刘大姐需要和张大哥连带偿还借款。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帮大哥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了,为了照顾孩子的感受等原因,没有宣布离婚,而是像正常一样生活,离婚不离家。但其实“离婚不离家”隐藏着很多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例如二人以为“反正还得住在一起,不用事事计算得那么清楚”,不仅离婚时共有财产没有合理分割好,在后来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的债务也没有理清关系,发生矛盾就会更牵扯不清。因此从法律方面来说,双方离婚后,将互不承担共同生活的义务。如果双方觉得可以破镜重圆,那么应当办理复婚登记,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

来源:非常帮助
责任编辑: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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