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融媒体•河北农网讯 (记者 张宝程 通讯员石旭亚、门丹阳)近日,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为了几百元的蝇头小利将自己送进了监牢。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将办理好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银行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从中获利600元,涉及诈骗金额达55.5万元。最终,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
2021年以来,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0件,涉及诈骗金额500多万元,17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犯罪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一种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且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得到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繁多,套路层出不穷,我们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轻易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有效证件信息透露给他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更不能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使用,贪小利而犯大错。
法官提示,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四不要”:不要泄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验证码等任何个人信息;不要先交钱做兼职,做刷单,做网贷等;不要怕丢脸,被骗后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案,并提醒周边的人不再被骗;不要贪图任何小便宜,特别是投资理财务必到正规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