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要闻| 民生| 乡村振兴| 科技| 学院| 体系| 视频•直播| 深度| 县域| 乡风| 说法| 健康| 文旅| 生活| 供求| 电子报
河北农网>>法治>>

无法证明室温达标 热企自担一半费用

2020-12-30 15:26:36 来源:法制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近日,乌市某供暖企业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采暖用户王某,要求其缴纳2015年至2019年的供暖费用。此前,双方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温度是否达标长年存在争议。

庭审中,王某以温度不达标为由拒付采暖费。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开始,由于该供暖企业工作人员调换,始终未对王某家中的室内温度进行测温,亦未对王某相邻居室进行定点测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的规定,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户签字后建档,供热企业应当对供暖温度是否达标承担举证责任。2015年、2016年,供热企业采暖期供热达标,有业主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为证,业主应当给付该部分采暖费。但2017年至2019年,该供热企业未进行测温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业主支付50%的采暖费用。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举证归责,在采暖用户抗辩温度不达标时,供热企业应对室内温度已达到标准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在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按照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程规定的测温程序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测量,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并将测量结果交由采暖用户签字确认,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赵克

相关新闻

三农要闻

燕赵农村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民生热线 0311-67563577|  网站办公 0311-67562548

广告合作 0311-67563195|  订报垂询 0311-67562175

投稿邮箱:hbnw2020@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法律顾问: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臧济华

冀ICP备09047539号-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Copyright 2015-2020 jn.heb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经营性备案信息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新闻记者证管核系统

立即打开
河北农民报官方公众号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官方公众号 天下农资官方公众号 河北农民报官方头条号 河北农民报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