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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信用卡赚利息 出借人担责还欠款

2020-11-23 13:50:45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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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一女子办理多张信用卡后高利转借他人使用,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信用卡欠款由出借人自行偿还,依法判令出借人杨某返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000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3月,被告杨某向原告江西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江西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银行经审批后遂向杨某发放了信用卡。但杨某擅自将信用卡交付其朋友江某使用,并多次逾期。证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15日,杨某尚欠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000余元,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杨某提交了其与江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杨某将包括本案信用卡在内的5张信用卡出借江某使用,累积借款金额6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杨某据此认为江某系信用卡借款实际使用人,请求法院驳回银行对其的诉请。

法院认为,杨某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核发后,经被告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江西银行某支行和被告杨某。偿还主体还是出借人杨某,银行不受借卡人江某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江某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杨某承担,原告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江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出借人杨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江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杨某申请信用卡后,违规出借信用卡,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杨某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原告已依约发放了信用卡及其款项,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黄辉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陈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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