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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悔过认罪认罚 依法作不起诉决定

2020-11-13 15:00:02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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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处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阿坚(化名)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由于阿坚刚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在获得被害人谅解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对阿坚从宽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阿坚由于无节制使用信用卡导致经济陷入窘境,于是想通过盗窃获取不义之财填补信用卡的窟窿。2019年10月,阿坚前往一家手机店佯装购买手机,让店主拿出两部苹果二手手机。趁店主不备,阿坚偷取两部手机并打车逃离,随后迅速将两部手机转卖。

一个月后,阿坚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罪行,两部手机也被追回并还给了被害人,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惠安县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注意到阿坚刚成年,若定罪量刑,势必影响其今后的人生。讯问过程中,检察官对阿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阿坚十分懊悔,表示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愿意竭力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之后阿坚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了出售手机的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阿坚真诚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惠安检察院认为阿坚的行为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理由和不起诉决定书,并对阿坚进行了训诫。

承办检察官表示,综合考虑阿坚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出于对阿坚在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的人性化考量,在轻罪案件上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阿坚从宽处理。

本案中,检察院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以释法说理为基础,推动法律帮助权实质化,促进犯罪分子积极退赔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实现教育改造、预防再犯的目的。同时,规范适用酌定不起诉,充分实现案件审前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陈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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