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 要闻| 民生| 乡村振兴| 科技| 学院| 体系| 视频•直播| 深度| 县域| 乡风| 说法| 健康| 文旅| 生活| 供求| 电子报
河北农网>>法治>>

支取“自己”账户钱款 构成盗窃获刑三年

2020-10-12 09:56:34 来源:​法治日报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窃取以自己名义帮他人注册的支付宝账号里的钱款,该行为如何定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2019年7月,朱某让杨某帮忙用杨某的身份证信息帮他注册支付宝账号。事后,朱某给了杨某100元感谢费。

2019年11月13日,杨某由于手头紧张,登录了朱某让其帮忙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发现里面有17万余元,当即给自己的另一个支付宝账号转了280元。见朱某没有反应,他便陆续往自己的另一个支付宝账号转账。截至2019年12月14日,杨某支取朱某支付宝账号内的营业款共计112583元。朱某发现支付宝账号内的营业款少了,随即报案。

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尽管在庭审中,杨某认为在自己名义下的支付宝账号取款使用,不构成盗窃罪,应该构成侵占罪。然而其主张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一段时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案情,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朱某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内的营业款,该营业款并非是朱某让其代为保管,也不是朱某遗忘的财产,更不是杨某实际持有或实际控制,故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陈小朝

相关新闻

三农要闻

燕赵农村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民生热线 0311-67563577|  网站办公 0311-67562548

广告合作 0311-67563195|  订报垂询 0311-67562175

投稿邮箱:hbnw2020@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法律顾问: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臧济华

冀ICP备09047539号-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Copyright 2015-2020 jn.heb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经营性备案信息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新闻记者证管核系统

立即打开
河北农民报官方公众号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官方公众号 天下农资官方公众号 河北农民报官方头条号 河北农民报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