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养犬,还未拴狗链,尚某的两只狗将在小区散步的邻居赵某直接吓倒在地。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尚某须赔偿赵某的相关合理损失。
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某小区10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某饲养的两只狗惊吓后摔倒在地,导致腰椎骨折。事发当日,尚某陪同赵某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300余元。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某达成一致,赵某报警,民警认定“尚某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
事后,赵某将尚某诉至法院,请求尚某赔偿其损失。对此,尚某辩称,赵某摔倒确因其遛狗引起,但不认为赵某的损失是因为受到其饲养的狗惊吓所致,并且赵某骨质疏松的体质也是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此外,事发时赵某存在主动逗狗行为,并穿着坡跟凉鞋导致后退时被绊倒,故尚某拒绝赔偿赵某主张的损失。
法官在审理期间查看小区监控后,未能看出赵某存在尚某所述的逗狗行为。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绳遛狗,造成赵某受到惊吓后摔伤,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尚某主张因赵某自身身体状况亦是导致其伤残后果的参与因素之一的说法,法院认为,虽说赵某自身的年龄、患病情况等个人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赵某的个人体质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故赵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对尚某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