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怎么解?诉前调解显身手化解“官民矛盾”
——兴隆县法院诉前调解3起行政纠纷案件
河北农民报·河北农网讯(记者张宝程 通讯员殷子曦) “真是太感谢了,本来以为要和政府部门打官司就心里没底,这下不仅在上法庭前就解决了,还没有花一分钱,解除了一直系在我心中的疙瘩”。当事人贾某将一面印有“倾力调解负责任 热心为民好法官”的锦旗交到兴隆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杨少明和诉前调解中心主任王海朝手中时说。
近日,兴隆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3起行政纠纷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司法助力。
当事人李某诉兴隆县某局,请求撤销第三人(李某的父亲)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将土地使用者由第三人改为自己。李某诉称涉诉房屋在建造申请宅基地时,李某不满18周岁,因此以第三人名义申请,在该房屋被第三人与李某几位兄弟处置后,才得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兴隆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在收到此案后,立即安排有丰富经验的资深特邀人民调解员杨国林和贾立钢去做调解工作,杨国林和贾立钢深入一线走访调查、实地谈话,到某局去查阅资料,得知手续合法合规,通过和李某耐心沟通,从情理的角度做工作,最终李某撤回了起诉。
当事人唐某诉兴隆县某局,请求判令兴隆县某局、第三人(某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签订的《兴隆县公寓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产权置换协议确认书》的约定立即交付房屋。原是按照约定唐某以41.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一套110.85平方米的房屋,唐某支付差价金额194326.30元,再扣除应支付给唐某的搬迁费、误工费等115979.70元,唐某应当支付房屋差价78337.90元。在唐某要求交房时,第三人却要求唐某按市场价格计算并补交房屋差价款。特邀人民调解员杨国林和贾立钢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先是对三方进行了“背对背”的沟通交流,然后把三方叫到一起,道理说透、得失分清,最终唐某撤回了起诉。
当事人贾某为某私企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配料表中无添加剂,但在抽检过程中检测出该食品添加了少量的添加剂,兴隆县某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贾某称食品中只添加了极少量的添加剂,且该添加剂属于国家允许添加的,对人体无害。其次该企业几个月前因上述问题受到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再罚,遂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特邀人民调解员杨国林和贾立钢了解了当事人的诉求,找准突破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了解调查。兴隆县某局听取了关于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意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最终决定,由于该食品未造成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但因是二次处罚,必须得罚,调整罚款金额。经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充分行使减轻处罚的裁量权,更改行政罚款金额为10000元及违法所得700元。签订调解书时,特邀人民调解员并告诫贾某,企业还需认真履行审查义务,认真学习食品行业标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贾某承诺听从教育,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定,合法合规地经营企业。
行政争议具有涉及面广、数量多、社会关注程度高、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兴隆县法院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行政纠纷的模式,不仅大幅减少了行政诉讼案件,更能直接实现群众提起争议的目的,通过第一时间介入争议调解,消除争议双方矛盾,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用高效便捷的方式妥善定分止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